補發工資的個人所得税如何做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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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工資的個人所得税如何做賬
補發工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税
關於補發工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税根據《個人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税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税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

《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税款項時,應當依照税法規定代扣税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根據上述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後計算應納税所得,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代扣税款。如果在一個月內取得兩個月的工資,應當合併計徵個税。但如果屬於補發工資的情形,建議攜帶相關資料向主管税務機關説明情況,經批准後分解到所屬月份代扣個税。

以下地方規定供參考:

《大連市地方税務局關於明確調整個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大地税個〔1997〕第101號)第一條對納税人一次取得數月工資或補發調整工資徵税問題規定,鑑於有的單位因資金短缺,對所屬人員月工資(不包括當月應領取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年終分紅等)數月集中支付;有的單位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標準調資,還有的晉職、晉級,其上調工資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補發。對確有上述情況的單位,報經主管地方税務機關審核後,可按照納税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廣東省關於對補發以往月份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粵地税發〔1999〕239號)規定,對納税人領取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税。其計算公式如下:

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税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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