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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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回函

在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很多人是生意人,所以要籤很多協議,可能自己做得不是很大所以合作伙伴的合同履行能力也不能得到保證,此時就涉及不安抗辯權,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有何關係,本站網小編整理了“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有何關係”的內容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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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什麼?怎麼行使不安抗辯權

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合同法6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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