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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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實際生活中案件的真實情況多種多樣,錯綜複雜,鑑於案件的複雜性,所制定的法律法規也多種多樣,例如抗辯權就有着不安抗辯權與後履行抗辯權這兩種,它們有着各自不同的執行領域。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不安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有什麼區別吧。

不安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有什麼區別?

不安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有什麼區別?

先履行抗辯權是"後者"的拒絕

不安抗辯權是“前者”的拒絕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

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

相應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1.當事人之間互負合同義務2.雙方當事人之間履行義務有先後順序3.先履行義務一方到期未履行合同義務。

不安抗辯權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後履行一方當事人有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權利。

(二)先履行抗辯權成立的條件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因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當事人一方須有先履行的義務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債務

(三)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先履行抗辯權屬於延期的抗辯權,不具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只是暫時阻止先履行一方請求權的行使。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則先履行抗辯權即歸於消滅,後履行一方應恢復履行。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當事人不承擔遲延的責任。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不安抗辯權和後履行抗辯權有什麼區別這個問題主要從這兩項權益的主體出發。一般情況下來説,不安抗辯權都是先行履行成效的,而後履行抗辯權遲於不安抗辯權,並且後履行抗辯權只能夠暫時阻止一方請求權的行使,並非永久性的。以上即為不安抗辯權與先履行抗辯權的大致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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