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 - 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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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 撫養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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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姥爺是精神病,諮詢下精神病變更撫養權

設立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首先須確認當事人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於兩個不同的範疇。按照《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法院的職權,其他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具有這一職權,而且法院的這一職權不能主動行使,必須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某一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法院受理後應依《民事訴訟法》關於精神病變更撫養權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審理中法院應當首先確認被申請人為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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