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給全體職工繳納企業年金 - 其繳納的部分職工年金是否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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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給全體職工繳納企業年金,其繳納的部分職工年金是否不得税前扣除
企業未給全體職工繳納企業年金,其繳納的部分職工年金是否不得税前扣除
不得扣除。財税〔2009〕27 號規定企業為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可以扣除體現了政策的普惠性,對於僅給部分特定人羣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費不給予政策支持。因此對於企業按照社保部門規定繳納的年金,只要體現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義,可以按照財税〔2009〕27 號的規定税前扣除。

風險提示: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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