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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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三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三四條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九十三條拍賣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債的,標的物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接受抵債物的債權人時轉移。第四百九十四條執行標的物為特定物的,應當執行原物。原物確已毀損或者滅失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折價賠償。雙方當事人對摺價賠償不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以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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