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共同所有

來源:法律科普站 7.74K
選擇共同所有
是否所有的醫療法律關係都可以自主選擇?在選擇上有什麼限制?
醫療事故法律關係要以構成醫療事故為前提。而醫療事故的構成,要經過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於目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採取專家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決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鑑定書上並沒有鑑定人的簽名。實際上患方在選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時還受這些參加鑑定的醫療專家的意志的限制。並不是患方可以自主選擇的。一方面,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患者就不可以選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法律關係。如果患方選擇此種法律關係去訴訟,則只能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判決。另一方面,如果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患方就只能按照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起訴,準據法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其中死亡賠償的標準遠遠低於其他法律關係中的賠償標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