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選擇之債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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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選擇之債的選擇權
選擇之債是指債的關係成立時有數個標的,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有權從數個標的中選擇其一而為給付的債。選擇之債的選擇權可以歸屬於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
一般國家民法都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選擇權屬於債務人。即選擇之債,依法律的規定而產生,通常由法律規定其選擇權的歸屬;由當事人約定而產生,依當事人的約定確定選擇權的歸屬;當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也無約定時,權衡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利益及保證債的順利履行,選擇權應屬於債務人。
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確定一種給付,使債成為簡單之債,發生法律關係的變動,因而選擇權為形成權。選擇權屬於雙方當事人時,為非專屬權,可以繼承,也可以基於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於其他承受人;但當第三人享有選擇權時,原則上應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轉移於他人。選擇權與債權有附從關係,一般也不得與債權分離而讓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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