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之債選擇權是由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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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之債選擇權是由誰行使
選擇之債選擇權是由誰行使
1、選擇之債的選擇權由債務人行使,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如果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合理催告後,選擇權轉移至對方。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條 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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