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原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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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原告主體
交通事故賠償訴訟的原告,交通事故賠償訴訟的管轄
一、交通事故賠償訴訟的原告1、傷殘案件的原告如傷殘案件受害人是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受害人本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傷殘案件受害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其提起訴訟,如受害人的父母、成年子女和配偶。對財產及監護權存在爭議的,在受害人户籍所在地先進行無民事行為能力認定和監護人確認。傷殘案件追索被扶養人的生活費由受害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被扶養人不作為原告起訴。2、死亡案件的原告(1)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ο金賠償,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原告起訴;?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作為原告提起訴訟。(2)追索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由以被扶養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二、交通事故賠償訴訟的管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管轄分為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一)地域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發生地等法院管轄。即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民事案件有:(1)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3)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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