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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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
用人單位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指的是什麼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按一年計算,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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