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履行地用人單位所在地仲裁的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合同的主體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履行地用人單位所在地仲裁的規定是什麼?

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

因此,在法律上,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地可以與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地不一致,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條件之一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起訴法院。一般來説,仲裁裁決書在這方面的裁決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不服裁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訴”,另一種是“不服裁決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訴”。

如果裁決書已經指定了明確的管轄法院,那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訴;如果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管轄權的法院,那麼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條件之二是勞動者沒有對仲裁裁決提起起訴,若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用人單位在單位所在地起訴的話,那麼就應當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起勞動爭議訴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有對勞動爭議的管轄權。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分別申請仲裁的,則不能依據受理在先的原則確定仲裁管轄權,而是應使用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優先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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