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所在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如何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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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所在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如何發工資?

一、勞動合同所在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如何發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二、具體做法:

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依法起訴。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三、相關閲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約定是否有效呢?

(1)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前提必須是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

也就是説,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各項標準執行勞動者的相關待遇是法定的,即使勞動合同履行地的部分或者全部標準低於用人單位註冊地的相關標準。如果想適用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雙方有約定;二是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

一般情況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就勞動地點和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明確,並進一步規定工資規定是按照哪個地方的標準來核發,後期如果出現此類問題,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溝通決定,如果協商不成功,可以通過向司法機關訴訟來解決工資標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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