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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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締約過失責任如何認定,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
一、締約過失責任如何認定(一)締約過失責任是發生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最重要的區別在於發生的時間不同。違約責任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發生在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因其過失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有在合同還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有過錯的一方才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應當承擔先合同義務,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瑕疵告知義務、重要事實告知義務、協作與照顧義務等。我國合同法規定,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都屬於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三)責任人的過失導致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害,締約過失行為直接破壞了與他人的締約關係,損害的是他人因為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於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而遭受的損失。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一)當相對人的人身遭受損害時,賠償範圍為相對人所受的一切損失。此外,在締約當事人雙方都有過失時,應根據雙方的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的計算方法上可實行過失相抵的原則,就剩餘部分,由一方向另一方賠償。(二)當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其賠償範圍應為相對人信其合同能有效成立所受的損失,包括締約費用、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等,但不得超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所應當預見的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所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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