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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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是指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承擔的先合同義務,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主要表現為: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有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的欺詐行為。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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