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解釋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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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解釋三十九條
擔保法解釋三十九條是如何規定的呢?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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