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結案解除查封的期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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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結案解除查封的期限是多少
民事案件結案解除查封的期限是多少
一、民事案件
1.一審簡易程序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一審普通程序從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2.審理民事二審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刑事案件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刑事公訴案件和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及刑事二審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
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審、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在受理後20日內審結。
三、行政案件
1.一審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一審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3.二審程序: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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