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偵查期限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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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是2個月。但如果案情複雜,兩個月期滿後仍未偵查完畢,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後,偵查期限可延長1個月。延長後總共期限為3個月。
如果存在以下特殊原因,導致案件無法在三個月內偵查終結,則經過省、直轄市或自治區檢察院決定或批准,偵查期限可以再延長2個月:
1、犯罪嫌疑人屬於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2、犯罪發生地是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取證困難,案情複雜,案件重大;
3、涉及犯罪集團的重大案件;
4、犯罪涉及的事實、證據廣泛複雜,取證困難,且案件重大。
如果偵查期限按照上述規定延長至5個月後,公安機關仍不能偵查終結,對於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經省、直轄市或自治區檢察院決定或批准,可以再延長兩個月。至此,偵查期限最長為7個月。

刑事案件偵查期限多久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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