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出答覆行政複議決定 - 行政行政複議決定的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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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出答覆行政複議決定,行政行政複議決定的依據有哪些
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決定的類型: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上述即為行政複議決定的內容,謝謝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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