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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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延長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啟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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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決定,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做出的審查結論,行政複議決定的內容以行政複議決定書的形式表現出來。



    (1)行政複議決定種類:①決定維持②決定限期履行③決定撤銷



    決定撤銷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2)行政複議決定的依據:以法律、法規為依據,這就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3)行政複議決定書【法律文書】查找



    (4)行政複議決定的送達:直接送達、委託送達和郵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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