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款未説明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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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條款未説明被罰
保險人未明確説明的免責條款無效
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處於優勢地位,很可能事先擬訂一些不利於投保人的格式條款。為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説明,未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業務比較陌生,有可能全然不知免責條款的存在,或者不瞭解免責條款的法律意義,如果保險人事先不作詳細説明,無異於投保人被強迫接受該條款,有悖於合同自願原則。那麼,如何認定保險人是否已經盡到了“明確説明”的義務呢?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批覆中提到:“明確説明”是指保險人對於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瞭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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