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合同能否代替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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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合同能否代替勞動合同
試用期合同能否代替勞動合同
1.試用期合同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2.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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