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避免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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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避免勞動糾紛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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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糾紛處理流程

勞動者與企業的勞動糾紛問題,一直是工作中最普遍存在的問題,幾乎涉及到工作的各個方面。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走以下流程解決:
1、協商: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申請調解的可以口頭形式,也可書面形式,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必須履行。
3、仲裁: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另需注意,訴訟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效力。
可以向縣(區)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必須注意及時申請,否則申請事項將被駁回。
4、訴訟: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不經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訴訟。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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