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威脅簽下借條無借錢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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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威脅簽下借條無借錢事實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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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威脅簽下借條無借錢事實現在怎麼做做合理?

被威脅簽下借條無借錢事實該怎麼做如下:
1、被威脅恐嚇簽下鉅額欠條,應當向警方報警或者向法院起訴確認無效。
  2、在訴訟中,如果不存在借款事實,被告應當舉示確未收到借款的證據予以抗辯,比如瞭解情況的證人證言、短信記錄、通話錄音等。如果自己無法證明虛假欠條事實,將承擔不利後果。
  3、法院判決案件是依據事實來適用法律,所謂的事實是證據能夠證實的事實。借條作為債權憑證本身就能證實借款已經發生,法院會據此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借款事實,因此適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應當還本付息的法律規則來判決借款人償還債務給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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