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違法行為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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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違法行為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哪些情況違法行為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哪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3、《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後,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十四周歲下調至十二週歲。原《刑法》第十七條中增加一項: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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