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金和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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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和賠償金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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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賠償金和補償金

勞動者離職,有可能得到經濟補償金或者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或者什麼都沒有。這個與是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還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有關,還和勞動者解除關係的理由有關。還存在是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誰提出協商有關。如果認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那麼用人單位應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雙倍經濟補償金。得了賠償金就不可能再得經濟補償金了。勞動者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事由解除勞動關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而請求經濟補償金的,從勞動者入職時間起算,但最長從2008年1月1日起算,因為勞動合同法從2008年1月1日施行,只有勞動合同法才規定了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也可能得到經濟補償金。另外還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這種經濟補償金從入職起算,並且不受2008年1月1日起算的限制,該時間之前入職的,從入職時間起算。標準是一年工齡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就半個月,超過半年不足一年也是一個月工資。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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