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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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有什麼區別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有什麼區別?

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以及勞動者依法與用人解除勞動合同時,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

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因用人單位原因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懲罰性補償措施。經濟補償與賠償金不能同時適用,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而經濟補償要根據解除的勞動合同的不同情形,

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1、單位解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根據用工自主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2、員工解約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法定過錯,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3、協商解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單位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

5、額外補償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6、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情形。

7、剋扣拖欠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向勞動者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的情形、補償的具體標準都有法律明確的規定。

經濟補償金只適用於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法律沒有規定員工向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進入工作單位後,一般正規的用人單位都會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正式的確定了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的單方面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要解除必須與勞動者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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