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如何判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6W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如何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育 設施 安全事故 治安管理 訴訟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