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指南有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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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指南有什麼內容?

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指南有什麼內容?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以及《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執行過程中,即在執行程序開始後、針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經過執行異議審查的前置程序,即執行法院已經作出執行異議審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三)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即要求停止執行或繼續執行。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可以同時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申請執行人不能同時提出對執行標的進行確權的訴訟請求。

(四)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必須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理由必須是針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提出異議,而不是針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六)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提出的訴訟請求必須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無關,即執行標的物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裁判所確定的標的物不能是同一標的物。

(七)執行異議之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即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應當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三百零四條的規定,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應當由執行法院管轄。對於提級執行、指定執行、委託執行的案件,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由作出中止執行或駁回異議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與作為執行依據的原生效法律文書無關。因此,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在人民法院內部的職能分工,並不取決於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法律關係,而應當根據案外人提出阻卻執行的實體權利的性質及法律關係,由相應的審判庭進行審理。

二、針對哪些執行依據的執行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不僅包括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生效法律文書,還包括仲裁機關作出的仲裁裁決書和仲裁調解書、公證機關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在人民法院執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作出執行異議裁定後,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不服裁定,且其異議與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無關的,均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綜上所述,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指南的內容在上文進行了説明。就是在訴訟案件中,當時覺得自己合法的權益受到侵害,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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