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管理人和遺囑執行人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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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管理人和遺囑執行人的區別
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的區別有哪些

1、遺囑執行人是指有權按照遺囑人的意志執行遺囑的人。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如為法定繼承人,則該繼承人不得拒絕,遺囑執行人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遺囑執行人可使遺囑人的遺囑依法得以完全實現,同時可以使遺產的分割得以順利進行,避免紛爭。

除遺囑中另有特別規定外,遺囑執行人可執行下列事務:

(一)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

(二)清理遺產;

(三)管理遺產;

(四)訴訟代理;

(五)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

(六)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七)排除各種執行遺囑的妨礙;

(八)請求繼承人賠償因執行遺囑受到的意外損害。

2、遺產管理人

法院指定的個人或銀行,負責執行法院的對一樁遺產的處理決定,直到其全部分配到所有請求者為止。當一個人死後沒有遺囑,或沒有指定執行人時,或者當指定的執行人無法或不願執行遺囑時,遺產管理人將由法院指定。

綜上所述,撫養費並不涵蓋報輔導班的費用,但假如這筆費用對於一方經濟難以承擔,可以要求另一方分擔,雙方根據彼此的工資水平和生活狀況,通過共同協商來解決這個問題。孩子的未來就是父母的未來。

3、職責範圍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清點遺產,製作遺產清單 遺產管理人對於由其管理或應由其管理的遺產應當進行清點,並登記造冊、製作遺產清單。這樣做的好處在於:便於遺產管理,防止遺產散失; 便於計算遺產的價值及清算移交遺產;便於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隨時查閲。

(二)為保存遺產,可以對遺產採取必要的措施 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時,如認為不採取必要的處分措施不足以保護遺產的,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為保存遺產而採取的諸如變賣、修繕等; 對被繼承人緊急債務和税款的清償;繼續進行必要的營業行為等。

(三)公告及通知 遺產管理人有權也有職責公告通告或個別通知繼承人、受遺贈人、死者生前的債權人,以使他們能夠繼承或者接受遺贈的遺產或能夠獲得債權的實現。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是屬於兩種不同的條款,所承擔的責任也會不一樣,但唯一的共同點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遺產不受到任何的侵犯,所以,對於遺囑的條款有很多種,在處理的時候也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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