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因為員工的問題公司給予開除後員工將法人告上法庭合不合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老闆因為員工的問題公司給予開除後員工將法人告上法庭合不合法
老闆因為員工的問題公司給予開除後員工將法人告上法庭合不合法
1、你用開除方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明顯不當,沒有法律支持。開除是一種行政處理,在上個世紀的八十年代國企可以使用這樣的處分程序,而現行勞動關係受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調整,法律上規定是解除勞動關係,開除勞動者沒有法律依據。
2、作為民營企業,一般勿視了依法經營管理,因此會付出法律成本。社會保險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給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關係,沒有建立的,會受到勞動保障監察條件的處罰。同時勞動者有權主權用人單位建立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一般支持兩年,超過兩年的一般不會支持。
3、養老保險是用人單位20%、個人8—10%,醫療保險單位8%、個人2%左右,……這些交費比例受統籌地區的調整,可能有高與低。你所説的五6000元/年,可能是頭幾年的數,而且是最低段交費標準,現在漲了。而且勞動者所主張的是實際收入的標準,可能就是高段交費標準。如果其出據的收費標準是勞動社會保障局出具的,一般錯不了,基本上不會亂出政策標準的,否則,社保局有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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