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解除收養關係公證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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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解除收養關係公證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解除收養關係公證的情形有哪些
1、不能解除收養關係公證的情形有:
(1)收養人與有行為能力的收養人一方不同意;
(2)無行為能力的收養人生父母一方不同意;
(3)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一方患病,不能自理;
(4)喪失勞動能力,完全依靠被收養人維持經濟生活;
(5)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收養人父母死亡,無其他監護人。
收養關係是父母子女的關係除了基於血緣關係發生外,可以基於法律行為即收養而發生的關係。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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