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係解除的手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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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解除的手續有哪些

如今的一些夫妻,如果因為某些原因自己無法生育同時又希望擁有孩子,在滿足《民法典》所規定的條件後,可以通過收養來撫養孩子。如果他們在偶然下又有了自己的孩子,不想再繼續收養孩子;或者在被收養後,孩子與養父母之間沒有建立起親密和諧的關係,想要回到自己親生父母身邊而準備離開已經建立了收養關係的養父母,這時可以通過協議解除雙方的收養關係。

我國《民法典》在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已經做出規定了,被收養人成年前,收養人一般不可以解除雙方之間的收養關係。但是也會有一些特殊情況,如果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能夠達成解除收養的協議,或者這時收養人拒絕據繼續撫養孩子,對收養的孩子進行虐待或者遺棄等行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那麼送養人也有權利要求解除雙方間的收養關係,剝奪收養人的監護權。除此以外,如果養子女已經成年,雙方關係惡化,無法和諧的在一起生活時,也可以通過協議方式來解除收養關係。所以在通常情況下,收養小孩是不能夠反悔的,特別是收養孤兒後,被收養人無其他監護人,在孩子成年並擁有獨立生活的能力之前,收養人不可以要求解除收養關係,所以最好仔細考慮再進行收養。

一旦雙方均自願同意解除收養關係,那麼就要去縣級以上的政府相關部分進行解除關係的等登記,準備證明雙方收養關係的材料並簽訂結束雙方收養關係的協議書。協議無法達成一致時,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由法院來判決解除雙方收養關係。如果雙方有一方生活無法自理,或者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解除收養關係的話,政府部門不予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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