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44條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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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44條管轄範圍
刑法344條按米處罰量刑嗎
  有的按米數,有的按株數,有的採伐了就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36號2000年11月22日公佈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行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條 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公通字[2008]36號2008年6月25日發佈施行)  第七十條[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和本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  第七十一條[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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