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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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學生在學校受傷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1、在校學生人身損害糾紛發生後,如果是學校一方的過錯,學校應為單獨的賠償義務人;
2、因學校未盡到管理和保護義務,但損害事實是由加害學生引起的,加害學生的監護人和學校應為共同的賠償義務人;
3、學校完全沒有過錯,損害事實是由加害學生全部責任引起的,加害學生的監護人應為單獨的賠償義務人;
4、學校和學生均無過錯,那麼可以按照公平原則,學校和與事故有關的學生監護人可成為共同的補償義務人;
5、教師履行職務的行為應視為學校行為,因教師體罰學生等引發的賠償糾紛,應由學校承擔民事責任,學校是單獨的賠償義務人;教師只有因教學活動以外的原因實施侵害行為的,才能成為賠償義務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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