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摔傷的負責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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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教育機構的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因教育機構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導致其遭受到人身損害或者致他人損害時,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當學生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發生傷害的,教育機構不應承擔無過錯的監護責任,只能對因為自己的過錯而給未成年學生造成的傷害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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