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宿舍使用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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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宿舍使用人之外
物權法-居住使用權
1、判決肯定是錯誤的不合理的;2、你必須上訴;理由是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你主張的實質就是“用益物權”,根據你們雙方的離婚協議“你只對她所有權的一間房屋享有“用益物權”可以佔用使用;3、當然這是我的理解,可能沒有實際的判例,司法實踐中肯定是由爭議的,但是你應該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力必須上訴;4、如果二審敗訴,還是以此為由“駁回起訴”,你可以考慮以“長期無償租賃使用一間房屋”起訴,要求履行《離婚協議》;理由是你們《離婚協議》的實質“是基於婚姻關係的共同財產分割其中一間房屋歸你長期無償租賃使用,這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法律應該保護。5、因為問題複雜,又屬於特殊的新型的案件,建議你應該聘請專業律師幫助處理。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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