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宿舍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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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宿舍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税?

職工宿舍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税?

可以免繳就要看是否符合條件;

《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的通知》(國税地[1988]15號)第六條規定,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這條宿舍區內的道路屬於市政街道,可以按上述規定享受免税;如果不是市政街道,則應繳納土地使用税。

公司選址的納税籌劃:

由於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其徵税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税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因此在納税籌劃時,可將公司設置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以外。

利用税收優惠的納税籌劃:

(1)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税。

(2)以開山鎮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10年。

(3)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已經租用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的用地,原則上就應按規定計徵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税確有困難的,其用地是否給予緩徵或減徵、免徵照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根據從嚴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5)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徵收土地使用税,但對有些基建項目,特別是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佔地面積大,建設週期長,在建期間又沒有經營收入,為了照顧其實際情況,對納税人納税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根據具體情況以免徵或減徵土地使用税;對已經完工或已經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税。

(6)企業關閉、撤銷的佔地。企業關閉、撤銷後,其佔地未作他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批准,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轉讓其他單位使用或企業重新用於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税。

(7)搬遷企業的用地。企業搬遷後,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審批,可暫免徵土地使用税。

(8)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

(9)企業的綠化用地。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税,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税。

綜合上面所説的土地使用税對於佔有土地的人來説是必須要進行繳納的,但是我國也有相關的政策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免徵規定,是可以進行減免的,因此,在繳納税費之前可以多諮詢一下,看到底這片土地是否在國家的免徵範圍類,這對於自己來説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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