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迴避公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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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迴避公證員
解除事實婚姻關係
具備事實婚姻的雙方在結婚時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沒有領取過結婚證的情況。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同居的時間如果發生在1994年2月1日該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另一種是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這種情況屬於非法同居關係,不存在離婚的問題。但是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並主張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問題,法院可以受理。如果單獨向法院主張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是關於解除事實婚姻關係的規定,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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