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離職迴避規定是什麼?
一、公證員離職迴避規定是什麼?
公證員離職迴避規定是是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聽清楚的情況之下,那麼是需要申請回避的。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公證迴避是指在公證活動中,公證人員遇到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事項時,應當避開或退出辦理該公證事項的工作。
公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應當自行迴避:
1、是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近親屬”的範圍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本公證事項有利害關係。是指辦理公證事項的結果與公證人員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響。
3、與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正確辦證的。
上述情形不僅適用於公證人員(包括公證員、公證員助理等),而且也適用於接觸該公證事項的翻譯、鑑定人等有關人員。在出現上述情形後,公證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應當在公證書作成前提出。
二、公證員提出迴避應該由誰批准?
1、公證員的迴避可以口頭或書面申請,由本處主任決定;公證處主任的迴避由本級司法或分管副決定;
2、迴避決定作出後,公證處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
3、公證員明知有迴避情況而不迴避的,依照公證處執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處罰。
三、公證員迴避制度的好處是什麼?
公證迴避,是指在公證活動中,公證人員遇到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事項時,應當避開或退出辦理該公證事項的工作。該制度是為了維護公證活動的正常秩序,保證公證機構依法正確行使公證權而設立的,有利於維護公證機構的尊嚴信譽,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當代的社會,在公證過程當中,如果公證人員遇到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事項的情況之下,應當主動的提出迴避的申請,退出公證的程序。具體的是與公證的事項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或者是屬於申請公證人員的近親屬或當事人的,都是屬於應當迴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