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範圍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5W
夫妻財產範圍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夫妻財產範圍的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範圍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根據《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即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這裏有個明確的前提條件,就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也就是登記結婚到離婚之間的一段時間內。登記結婚的時間是以雙方去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的日期為準,而不是雙方辦理結婚宴席的時間。二、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需要強調的是,一方結婚前的財產不會因為結婚時間的長短而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在結婚前或者結婚後進行了其他約定。建議,為避免將來可能因為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後共同財產產生爭執,一定要保留好相應的證據,以證明是自己婚前的財產。三、可以對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進行約定《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説可以將婚前個人財產約定為共同財產,也可以將婚後的共同財產約定到個人名下,約定的方式非常靈活,約定的範圍非常廣泛。但是,有必要提醒的是,為了避免將來糾紛的產生,建議一定要用書面的方式進行約定,而且約定的內容儘量明確易懂,否則將來一是難以證明曾經作出過約定;二是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將來產生糾紛則按法律規定的來認定。至於是否要對約定進行公證或者邀請第三方作證,法律沒有強制性要求,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自願選擇是否對約定進行公證或者邀請第三方作證。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