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附條件贈與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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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附條件贈與的撤銷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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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附條件贈與無權撤銷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該條是《合同法》調整範圍的規定。《合同法》是直接反映和規範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範,調整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雖本質上亦屬於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合意,但因當事人之間存在濃烈的人身關係,故不適用《合同法》,應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民法總則贈與合同一般情況下是可以撤銷的,比如嚴重侵害到贈與人的利益或是沒有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但是有一種情況,即特殊身份關係的附條件贈與合同是不能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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