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撤銷撤銷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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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合同的撤銷撤銷條件是什麼?

贈與合同的撤銷撤銷條件是什麼

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如下: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權利)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權利)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權利)

4、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5、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6、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二、贈與合同生效條件:

1、所贈財物必須是屬於贈與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物。贈與人贈與的財物屬國家、集體、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財物,贈與合同無效。贈與如果是為逃避履行法定義務,將自己的合法財產贈與他人,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該贈與合同無效;

2、必須是贈與人自身意志的真實表示;

3、受贈人願意接受贈與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受贈與人不願意接受贈與,或者受贈與人願意接受贈與,而贈與人沒有贈與的意思,則贈與合同不成立。

這些條件都成立時,贈與合同才成立。

三、贈與合同的概念與性質:

(1)概念: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2)性質: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由此也能看出,如若不是因為情況特殊,自願簽字的贈與合同是不能輕而易舉的反悔的。大多數的情況下,贈與合同的撤銷權都是在當事人知道撤銷原因之後的一年之內,而且,所謂的贈與合同,如果是在某些人員的威逼利誘之下被迫簽字的,那贈與人事後也能申請法院取消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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