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 全面履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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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全面履行原則

合同法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裏面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許多都涉及了法律有關,如果其中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那麼這合同就是無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糾紛。所以,瞭解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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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原則。要求當事人根據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規格、型號、期限、地點、方式、包裝、價款、酬金等,而進行的全面地履行。全面履行,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違約責任的尺度。全面履行原則,是實際履行原則的體現與充實。

根據《民法通則》第88條的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的,按下列的規定履行: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2)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3)價款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此外,關於履行的方法不明確的,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從有利於債權人出發履行;也可徵求債權人的意見,依債權人同意的方法履行。至於合同履行的主體,通常是合同的當事人,在與合同的性質不違背時,也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或代為接受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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