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則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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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則是指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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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是合同履行的一項原則。要求當事人根據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規格、型號、期限、地點、方式、包裝、價款、酬金等,而進行的全面地履行。全面履行,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違約責任的尺度。全面履行原則,是實際履行原則的體現與充實。

根據《民法通則》第88條的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中約定不明確的,按下列的規定履行: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2)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3)價款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此外,關於履行的方法不明確的,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從有利於債權人出發履行;也可徵求債權人的意見,依債權人同意的方法履行。至於合同履行的主體,通常是合同的當事人,在與合同的性質不違背時,也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或代為接受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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