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可以怎麼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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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權可以怎麼行使
合同解除權可以怎麼行使
1.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所謂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解除的權利。它的行使,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種形成權。解除權按其性質來講,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權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行使解除權的程序適用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一方違約和約定解除等場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場合,解除權由雙方當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當事人一方違約的情況下,解除權歸守約方享有,不然會被違約方利用解除制度來謀取不正當利益。在約定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歸合同指定的當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當事人享有,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享有。
3.解除權對權利人而言是一種利益,這種利益是否被解除權人捨棄或推遲取得,只要無損於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無損於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應允許。所以,行使解除權具有自主性,主要表現為解除權人可以在合同解除與請求繼續履行之間選擇,解除權可以在特定期間的任何時刻行使,可以採取和對方當事人協商的方式等。
4.解除權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5.解除權行使採取雙方協商的方式,在中國應予提倡,因為:
第一,合同解除不會使雙方當事人在物質利益上共同增加,而是彼增此消。單就這點來説,雙方不易就合同解除及由此而生的返還財產、分擔責任等達成協議,這也是法律應賦予有關當事人以解除權的重要原因。
但是,當事人的特殊物質利益畢竟是以根本利益一致為前提而存在的,雙方沒有不可調和的利害衝突。如果合同解除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實現社會主義生產目的,那麼雙方宜互諒互讓地將合同解除。
第二,協商的過程,是當事人雙方明瞭事情原委和責任如何分配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彼此瞭解到各自的困難,能夠互諒互讓,既解決法律後果問題,又解決思想認識問題,便於解決糾紛,減少訴訟
第三,倡導協商方式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調解原則,使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規定更加統一。
雙方協商的方式並不是解除權的喪失,恰恰相反,正是由於解除權的存在併發揮作用,才使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很大程度上,無解除權的當事人之所以同意解除權人的意見,是因為即使不同意,解除權人也會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將合同解除,並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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