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一人敵多人正當防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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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一人敵多人正當防衞
正當防衞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有哪些

正當防衞過當,是指採取的制止性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損害的行為。“不超過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為的狀態為限度,不法侵害狀態已處於結束狀態,危險狀態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衞反抗,將行劫人打翻並奪下其所持之刀,刺傷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狀態和危險已處於結束,制止行為的損害到此為止,為“不超過必要的限度”。


司法實踐中,在於防衞人“有無傷害侵害人身體”的故意;換言之,即正當防衞人為了使自己免遭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予以身體打擊(傷害)的防衞行為,不能有“傷害”侵害人身體的故意。在故意傷害犯罪案件中,認定防衞人在對侵害人實施的防衞過程中,有否對侵害人直接打擊(傷害)的故意,成了判定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衞的重要條件。


上文中小編已經做出了介紹。雖然正當防衞與故意傷害罪都是會對他人的人身造成損害,但此時行為人的主觀表現卻是不同的,故意傷害罪的情況下自然是出於故意對他人人身實施傷害行為,而此時也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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