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可以規範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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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編可以規範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嗎
民法典合同編可以規範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嗎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否適用合同編規定要視情況而定。
債的發生原因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基於法律行為,另一類是基於法律規定。前者被稱為意定之債,後者被稱為法定之債。
合同雖然是債權債務關係產生的最主要原因,然而除了合同之外,單方行為、共同行為、締約過失、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以及不當得利都可以使債權債務關係得以產生。
因這些原因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都屬於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在相關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這些債權債務關係都應根據其性質適用合同編通則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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