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出變更強制措施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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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變更強制措施的主體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變更強制措施的程序是怎樣的

1、律師接受委託後,根據瞭解的案件情況,應當考慮未被逮捕或逮捕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辯護律師應當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產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產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3、委託人要求辯護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辯護律師認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辯護律師認為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當向委託人説明情況,建議不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委託人堅持申請的,辯護律師可建議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申請取保候審,併為其代寫取保候審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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