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可以向檢察院提出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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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是在刑事強制措施到期後,需要繼續審查時,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lt;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gt;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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